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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诊未治疗,不告知保险公司,投保两年后再有事保险会理赔吗

提问: 道聽途說 分类:健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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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我这里整理了一些在填写健康告知的小技巧以及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建议收藏: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于被保人身体情况、个人习惯等的调查,是在购买保险时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这关系到保障内容是否能够生效,是否能够正常理赔,只有通过了健康告知才可以购买保险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如果你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在情况不是特别严重时,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保障将继续有效。

若你隐瞒的内容太严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有权利拒绝理赔并终止合同的。

在我国大陆购买保险,在填写健康告知时,需要遵循“三答原则”: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身体存在一些小毛病的朋友,在购买保险前最好看看这篇文章: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当你没有通过智能核保时,你可以直接换个产品或者进行人工核保因为人工核保的评估跟精准,对复杂问题的结论也更为详细人工核保也不通过的话就只能换一个保险产品了,换一些对健康要求没有那么严格的产品,这里是一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高的产品,需要可以收藏:

友情提示

1、一般是不建议在投保前进行体检的。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有误诊经历的朋友,一定要告知保险公司,这个是会影响你的保险内容的。

以上就是我对 "已确诊未治疗,不告知保险公司,投保两年后再有事保险会理赔吗"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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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rrie
    客户未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内容,对保单保障责任和保单利益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如果合同已经2年,保险公司在要求解除合同,客户石油法律依据的。 所以,目前,2年的不可抗辩时间,成为问题的焦点。 随着保险大数据的来临,数据联网后,客户的医保、体检及其他诊疗信息,都会公开,有据可查。建议客户在投保商业保险时,诚实守信,才是根本。 目前看,也只能这样了,而且该记录会被保存。
  • 向日葵
    还是如实告知的好。不可抗辩要等投保满二年才生效,假如这两年发生保险事故,可能会得不到赔偿的。
  • 亚文
    第一份保险要买的是孩子的意外保险第二考虑的是孩子的教育金保险第三,考虑的是孩子的疾病保险。孩子现在年龄非常小一年五六千块钱就搞定。
  • 风轻云淡
    如实告知里面提到的问题,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 知,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就不用履行该义务。
  • lauren lee
    一、投保时如实告知哪些内容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就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从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项: (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 (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 (3)表明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需要进行区分的是,此处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同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危险程度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负的通知义务,也不同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所负的说明义务。 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有什么后果 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所为询问,应为告知而不告知或者作不实告知,即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要情形有:故意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过失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无过失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故意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过失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无过失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对已知的事项不作说明或者作部分说明等。 原则上,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仅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无关,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请求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款采取相同的立场: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的合理期间为之。若保险人已知或者怠于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没有及时或者在法定期间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再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应该适用。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这里没有区别投保人未告知保险人的事项是否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均得请求法定的救济。英国十八世纪所适用的保险合同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的原则仅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匿重要事实为限,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现代保险理论和实务已普遍认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匿非重要事实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考虑到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将如实告知限定于“重要情况”,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应当公平兼顾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对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故意隐瞒事实”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作出限缩解释,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伪陈述的“事实”,仅以“重要事实”为限。
  • 西柚
    小诺解答:您好! 重疾险健康告知与智能核保应该以哪个为准?其实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首先我们要弄清楚重疾险健康告知与智能核保这两个概念: 一,重疾险健康告知是指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健康状况提出询问,被保险人要如实、客观的回答,不得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二,智能核保:当我们在网上买保险时,核保流程就简化成一页标准化的健康告知。保险公司列出一系列问题,如果在这些问题中有符合项,就失去了投保资格。这就叫智能核保。 因此,如果纠结重疾险健康告知与智能核保应该以哪个为准时,要看是线上还是线下保单,如果是线上就以重疾险健康告知为主,反之则是智能核保啦。
  • 问买保险之前要做身体检查吗? 我不是做保险的! 被保人是认识,但我也不是他爸他妈! 保险公司最好都保那些小孩, 什么时候做过亏本卖卖!
  • 阳光小子
    "昆重帅师" 有病就要看 否则又乱回答 误人非浅,答非所问,想当然回答。 回答楼主: 肯定不是这样的。 如实告之是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也就是你必须在投保的时候在健康告之一栏说明自己曾经的小三阳事宜,否则将来影响相关利益,保险公司可以做出《拒赔通告书》的,且并不退还保费。
  • 佳涵
    一般超过五年以上的住院记录的话呢是不算的。而且是没有确诊的疾病。一般是可以理赔的,可以放心。这个就是告知一般是看近两年的。如果是五年前的肚子痛就是有肠癌的话。估计早就已经不在了。放心去申请理赔吧
  • Vivian
    全额退款,从你哪个卡里扣的就退回哪个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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