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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两年后犯病能获赔偿吗?

提问: 卷毛折耳兔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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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这里有一些关于健康告知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和有关的小技巧,有需要的可以看看:

首先,人寿保险是不保疾病的,一般只保全残和身故。其次,在填写健康告知的时候就必须遵循如实告知原则。如果你不告知,未来发生理赔的话,保险公司可能会以你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一个健康调查,包括过往疾病、个人生活习惯、是否抽烟喝酒等等。它是保险合同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这关系到保障内容是否能够生效,是否能够正常理赔,只有通过了健康告知才可以购买保险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若你在填写健康告知时有所隐瞒,情节不严重时,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

假如你隐瞒得太严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有权利拒绝理赔并终止合同的。

当你填写健康告知时,可以按照这三点来写: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如果你的身体有些小毛病的,你可以看看这篇文章在去购买保险: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如果你没有通过智能核保,你可以进行一次人工核保因为人工核保的评估跟精准,对复杂问题的结论也更为详细当人工审核也过不了的话,就只好更换成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高的产品了,这是一些对健康情况的把控没那么严的保险产品,需要可以收藏:

小贴士

1、不要在要购买保险前去医院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有误诊经历的朋友要记得跟保险公司说,因为误诊也是有医院记录的,不说有可能会被认为隐瞒健康问题的。

以上就是我对 "人寿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两年后犯病能获赔偿吗?"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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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视频:人寿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两年后犯病能获赔偿吗?

  • 陈加鑫
    不是,这个要求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要求。 其中投保人的告知称为如实告知,主要告知:1.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以及相关事项;2.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3.保险标的转移;4.保险事故发生;5.重复投保。主要采取询问告知形式。 保险人的告知一般称为明确说明。主要是说明合同条款内容,尤其是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一般采取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形式。
  • 飞哥
    有高血压想买防癌险可以如实告知,两回事
  • 北北
    1,最重要的有二 2,健康告知,尤其是健康险尤为看重 3,财务告知 4,如果是意外还需如实告知职业类别 以上,仅供参考
  • 何静
    续保为什么告诉保险公司你不舒服呢?到时候自动缴费就好了,另外你买的什么险,是寿险吗,寿险他们无权拒绝啊。你是不是过了缴费期了
  • 柴郎
    保险法第16条很有名气,常称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简单来讲就是: 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由于投保人故意或过失,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和拒赔。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正常情况下,没有如实告知,日后产生理赔纠纷的可能性极大!但是能否通过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顺利获赔呢?我们直接用事实说话。 案例1: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6号案件回放: A先生2011年1月7日投保重疾险; 2014年9月确诊淋巴瘤(癌症); 2014年10月收到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实告知,确诊疾病非首次确诊。 拒赔原因: A先生在投保前,自2010年7月开始就连续五次由于同一癌症接受化疗,并未如实告知,且所患癌症并非首次确诊。 法院判决: 支持保险公司胜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投保人负担。 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带病投保,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癌症,就算过了2年的时间,保险公司同样是可以拒赔的。 不可抗辩条款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本案原告在投保时存在蓄意不实告知,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如果这种情况仍然适用不可抗辩条款,那么无异于鼓励投保人的欺诈行为,不利于行业的稳定发展,所以拒赔是非常合理的,我也是完全赞同这一点。 案件2:(2014)川民初字第02957号案件回放: W先生2012年6月27日投保重疾险; 2014年6月26日初步确诊直肠瘤,6月30日手术,10月申请理赔 2014年11月收到拒赔通知书并解除保险合同,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实告知。 拒赔原因: W先生在投保前,已患有心绞痛、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致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事实。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支付W先生保险理赔金。 法院认为: 1、W先生已缴纳2年保费,保险公司已丧失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其辩称解除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2、保险公司辨称W先生带病投保,提交了病历复印件一份,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并且W先生主张的病种与理赔的恶性肿瘤并非同一种疾病,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也不予支持。 上面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虽然未如实告知,但是由于保险法第16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顺利获得了理赔的案例。 保险公司没办法证明未如实告知的冠心病和直肠癌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已经过了2年,由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获得了理赔的案例。 总结可以看到,赔不赔,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 所以我的观点一直都是,购买保险一定要做好如实告知。 国内销售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而很多投保人也没有基本的金融、医学知识来严肃对待投保这件事情。 所以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是符合我们国家保险行业现状的,可以避免由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一些事项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将来不能以此为拒赔理由了。 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绝对不应该成为小部分人带病投保钻空子的理由,如果人人都是这样操作,那么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可能会加强核保,甚至提高保费来作为应对的。 当罹患重疾时,需要投入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只有做好如实告知,才能顺利获得理赔。而不要心存侥幸,期望通过“不可抗辩条款”带病投保,而导致自己作茧自缚。 上面的判决案例都是网上公开信息可以查到的,这也仅代表现阶段对类似案件判决的一些观点。 希望大家在了解不可抗辩条款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一定要做好如实告知的义务。
  • 熊盛龙
    保险公司都有疾病观察期,就是为了担心客户带病投保,如果观察期内发生疾病保险,不给理赔的,只是退保费。
  • 般若
    胃病的范畴太广泛了。光这么问没人能准确回答的了。 如实告知主要是在购买保险签署合同的时候,填写相关健康问卷。 如有其他情况的话在进行额外补充告知。 如果只是小病的话不会影响什么。 至于能否理赔的事,这个只有你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人,才能保证。 其他人谁说了也没有用。
  • 李顺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的义务是如实告知,而保险人的义务是“说明”,因为保险合同采用的是保险人的格式条款。 《保险法》就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定的是主动说明主义,即该义务的履行不以投保人的询问为前提,系主动义务、积极义务。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所谓”提示”即”醒示”,保险人负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除责任条款之存在的义务,实践中表现为以黑体字、大号字、加横线等醒目标志标示;而所谓”明确说明”即”醒意”,格式合同提供人负有就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在此书面方式提供的同时,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履行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此处的说明方式并未明确是否书面,笔者认为,在说明过程中应考虑相对方的认知能力,对一般投保人和专业投保人区别对待。考虑到前者知识水平的欠缺,以书面形式说明全部合同内容为宜,而后者可以双方约定的说明方式进行。
  • Mrs.A
    这个,2年后没事,2年内如果保险公司知道有权解除合同利
  • 翠絲🐣
    两年后 按正常投保理赔 两年内 返还所交保费(无息) 所以你肯定不会损失 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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