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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类

提问: 晚风摇 分类:补充医疗

优质回答

学霸说保险-萍子

补充医疗是相对基本医疗这样说的, 参不参加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自愿性。 在单位和职工已经办好基本医疗后, 依据单位或个人的相关需求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

补充医疗包含了企业补充医疗、商业医疗、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等,被认为是基本医疗的有力补充。 如同社保和商保,具有互为补充的关系,这里我就不多说了,想知道的可点击这里:

目前越来越多单位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险,不过很多人对补充医疗如何报销是疑惑不解,接下来我跟大家讲一讲:

1.补充医疗一年只要交一次,你可以今年交、明年不交, 交的那一年就有报销,不交就不可以去报销。

2.无论是医疗还是买药补充医疗都能报销, 需要住院满三天才能对医疗进行报销。

3.补充医疗有一定的报销的范围, 生育、整容等都不可以报销, 一般是公司交一半,自己交一半。

4.补充医疗已经缴纳的朋友, 看病时得收好病历、清单和发票。 有病历、清单要盖章、发票才能报销, 三者少一样都不行哦。

5.之后把自己的病历、清单、发票带上到人资部进行报销,得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银行卡号,大概一个月左右会收到报销费用了。

看到这里有些朋友可算对补充医疗的报销心中有数了,为了让您有全方位的了解,贴心的我也把医保报销相关问题整理出来, 方便参考:

以上就是我对 "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类"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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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视频:补充医疗保险有哪些类

  • huina na
    小诺解答:您好! 由于女性的生理结构和男性的不一样,而且一些女性专有的疾病如乳腺癌等病发年龄提前,女性买商业医疗保险应该买一些专门针对女性的比较好。的丽人优诺女性专属医疗保障计划就是这样一份保险,精心为女性设计了包括整容在内的女性专属保障,灵活投保,可单独购买的医疗险,而且住院医疗津贴期限可长达一年,它确诊定额给付形式赔付与社保无冲突。
  • 关云琦
      回答一部分,也是我对后面政策的解读(关于新规定实时报销的我没找到,也不清楚)   1.门急诊一年累计花费的起付线为2000(第四十条一),设你的门急诊花费为x,那么医保为你报销钱数为0.5*(x-2000)。条件是2000<x<42000。即上限为4万2千元。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里面所说的“补充医疗保险”和现实中我们说的“补充医疗保险”(即你们公司给你上的)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前者其实应该叫做“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是医保的一部分,该互助资金负责两个部分的报销金额,一是前面第1条说的门急诊2000到42000的那一部分,二是住院费用医保报销超过17.886万元(根据第三十二条,2009年北京平均工资44715元)之后的部分,这部分钱报销70%,最高能给你10万元。   后者是商业保险,找平安保险公司这一类的公司买的,目的是补充《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不报销的部分。即x42000这一部分。根据保险公司给的规定不同,有的商险还管2000<x<42000这一部分(因为这一部分医保只报50%)以及医保报销金额超过最高上限27.886万元之外的部分。具体的还是要看你们公司选的商险的细则了。   总的来说,因为社保有起付线、报销比例、上限的限制,有定点医院的限制,有一些自费药和治疗费的限制,有免责的限制(如犯罪、自残、交通事故等),因此需要商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并且国家针对企业上补充医疗险有优惠政策,企业给员工上补充医疗险也不是很大负担。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   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 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十条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第三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   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本条第一款所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七条 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但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支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缴费比例、缴费金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列帐,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三条 对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上给予照顾。   本市设立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多方筹集资金,解决特困人员因医疗费支出过大造成的困难。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市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职工和退休人员可选择3至5家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单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确定。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和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为全体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按照规定持医疗保险凭证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四十五条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核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并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中医管理和药品监督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价格政策和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制定并执行常见病诊疗常规,建立医疗质量效益综合评估标准,准确提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门诊、急诊、住院和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建立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做到供药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条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改革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就医。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减轻人民群众和社会的负担。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监管。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不按照规定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漏缴、少缴,或者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被骗取的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该个人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二)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三)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   (四)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   (五)挪用他人个人帐户的;   (六)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   (七)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但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不按照外配处方出售药品的;   (二)不按照外配处方剂量配药的;   (三)将外配处方用药换成其它物品的。   第六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药品、物价等管理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一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 luni🌟
    补充医疗保险就是传说中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报销原则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是一致的:药品范围、医院范围、理赔事项都一样。 社保是有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那么有两部分钱社保是报不了的,一是起付线一下的钱(北京门诊社保起付线1800元)。二是社保报销之后的剩余部分(1800以上按70%报销,那么剩下的30%社保是不管的),那么商业补充保险就是针对这部分社保报不了的费用来进行报销。也就是说让你的起付线低了,报销比例高了,一句话“可以报销的费用多了!”
  • 丙辰师姐
    一、团体方式参保   (一)适用人群   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员工;2016年4月份社会医疗保险已缴费到账的在职员工家属;原单位退休员工。   (二)办理时段   用人单位申报时间:2016年5月1日9时至2016年5月29日18时止;缴费时间:2016年5月2日9时至2016年5月30日18时止。   (三)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登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通过“企业网上申报系统”选择“重疾参保”提交参保名单。次日后再登陆平安SZ20主页(www.pingan.com /sz20),进入“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团体参保通道”,确认参保名单并完成缴费操作。 (※本年度团体参保采用网上自助参保缴费模式,请参保单位提前开通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功能。)   二、个人账户划扣方式参保   (一)适用人群   2016年5月31日个人帐户余额大于等于3632.4元且在2016年6月未申请不参加重疾补充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   (二)划扣时间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6年6月30日18时进行个人帐户统一划扣。   (三)申请不参保办理方式   1.登录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网址:https://e.szsi.gov.cn/siservice/)申请:在2016年6月1日9时至6月30日18时期间,参保人可登陆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按提示进行不参保操作。   2.手机短信回复:在2016年6月3日至6月10日期间收到“个人账户足额划扣参保”提示短信的基本医保一档参保人,如申请不参保的可以短信回复N,回复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   注:已短信回复“N”申请不参加重疾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如想改变参保意愿,可在2016年6月25日9时至6月30日18时登陆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进行申请操作。   三、个人现金参保   (一)适用人群   不适用于前述两种参保办理方式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   (二)办理时段   2016年6月1日9时至2016年6月30日24时。   (三)办理途径   参保人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平安养老险深分”或通过“平安好福利”APP线上办理参保缴费,或携带身份证件、社保卡前往深圳社保各分局(站)平安服务窗口(办事网点名单详见http://www.szsi.gov.cn/sbjxxgk/jgzn/pcjg/)现场办理参保缴费。   更多资讯请关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重疾补充保险网站(www.pingan.com/sz20) 、“平安养老险深分”微信公众号、“平安好福利”APP。 关于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2016-2017医保年度参保缴费的温馨提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http://www.szsi.gov.cn/sbjxxgk/tzgg/simtgg/201605/t20160505_3616804.htm
  • 汪志强
    深圳市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为20元/人/年,住院费二次报销上不封顶,11种重特大疾病药品可报销70%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一般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险。该保险通常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合同中不但规定保险金额,还规定治疗期限。
  • D_
    以下是补充医疗保险的参加范围: 本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 (一)在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它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员; (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 (四)在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或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城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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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医保住院报销指南,2017年成都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报销比例,2017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成都医保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成都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成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比例开始执行最新标准,平均提高4%,最高提高10%。同时,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门槛费也由原来的50元提高至100元,其他级别医院的门槛费不变。目前,成都已按新标准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成都记者查询到,其中,按第二档缴费人员、学生儿童在二级医院住院的报销幅度提高最多,由65%提高至75%。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未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医疗与工伤保险处处长李筑生说,调整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调整后的报销比例】按第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按第三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65%。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大学生的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医保报销流程,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最新消息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范围,防止医保基金被滥用、盗用,成都社保局对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支付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快捷办理报销手续,我们小编对成都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进行了总结。成都医疗保险报销规定成都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险种医院等级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一档二档三档学生儿童居民医疗保险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60808580二级医院20055658065三级医院50035506550乡镇卫生院5065909090备注:1、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2、门诊支付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累计门诊限额200元。成都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险种医院等级起付线(元)报销比例(%)备注职工医疗保险一级医院20092在上述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二级医院40090三级医院80085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16095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3、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100周岁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最新咨询回复一、非成都市农村户籍人员在成都参加职工社保,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和成都本地人有区别吗?【回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于参保人员户籍无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保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二、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样吗?起付线一样吗?【回复】: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一样,起付也不一样。三、成都学生儿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咨询电话多少?【回复】:成都学生儿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详情咨询028-123333。医疗保险就像一个巨大的资金池,有人不停往里投钱,有人也从里拿钱。只要资金池还有结余,投保者患病时就能减轻一定的经济压力。一、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一)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160元/人·年、320元/人·年两个档次。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150元/人·年(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460元/人·年、230元/人·年两个档次。缴费时间: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医疗待遇享受时间:2017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大学生为2016年9月1日零时至2017年8月31日24时)。初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有6个月等待期(学生、儿童除外)。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有哪些?(一)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持社会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即可办理结算。具体如下:成都市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一览表项目险种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起付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1000元。17690元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无起付线封顶线20.08万元无封顶线460元档次40万元230元档次20万元15万元(治疗年度)报销比例成年高档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65%。单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金额,0-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5000以上-2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20000以上-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6%;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1%。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460元档次,0-1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77%;10000以上-3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80%;30000以上-5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85%;50000元以上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90%。230元档次,0-1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38.5%;10000以上-3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40%;30000以上-5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42.5%;50000元以上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60%。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付条件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的标准支付。成年低档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学生儿童档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5%。报销序列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费用和民政救助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二)门诊待遇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多可报销200元。2、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3、犬伤门诊:在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发生的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份报销不超过200元。(三)生育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便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新生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报销幅度
  • 处之淡然
    商业保险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商业大病险对于这个年纪的人来说是很必要的。如果有条件的话附加医疗险来补充新农合的不足也是很有必要的。
  •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报销需要带的材料有: 医疗费用申报单;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医疗保障卡; 本人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 本人的病历本; 生产收费原件; 费用明细单; 出院小结。最好准生证也一起带上。如由他人代领,需带上代领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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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保险分很多种,社保包括工伤医疗失业生育养老,你有补充医疗的话,医疗这块儿是不需要再买了,如果年轻的话建议购买意外险,年级稍大的建议购买重疾险,保险越多以后发生相关事故能理赔得越多,有谁会嫌钱多呢?具体可以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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