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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可以么?健康告知对投保影响大吗?

提问: 劣友 分类:健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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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说保险-静文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建议你在购买保险前,仔细看好健康告知。我将健康告知的小技巧整理在这里了,需要的可以看看: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健康的一个调查,所有的保险都必选填写。只有通过健康告知才能投保的,没有填写是无法购买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如果你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在情况不是特别严重时,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保障将继续有效。

假如情况比较严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可以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的,并可能不会退还你的保费。

当前国内的健康告知都可以依据这三点来填写: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若你的身体是有一些小毛病的,建议你在购买保险前仔细看看这篇文章: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如果你是在智能核保时没有通过,你可以再去人工审核一次因为人工核保会比较准确人工核保也过不了的话,就只好换一个产品了,换成那些健康告知没那么严的产品,我收集筛选了一些比较值得够吗,没那么多健康要求的保险产品,需要可以收藏:

友情提示

1、不建议你在要购买保险前进行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假如你被误诊过,一定要记得告诉保险公司,这是可能影响到你的理赔问题的。

以上就是我对 "带病投保可以么?健康告知对投保影响大吗?"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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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琼小虫
    应该可以买的
  • 回头
    您父亲的病应该是因为环境、生活等因素造成的吧,您可以放心只要不是遗传性的就和您买保险没太大关系,重疾保险合同是继续有效的。
  • 🐘小仙鹤🐘
    可以试投保,如实告知,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报告资料,或接受公司的体检要求。 之后,等待核保的决定。 正常承保的可能性不存在,除外责任、加费或拒保的可能性,都存在。 详询自己的代理人。
  • 事事顺利
    10年的新保险法 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2年之内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新保险法里规定: 可以申请增加保费 撤销合同 在2年之外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该赔多少赔多少,已经过了有效期。
  • XIN
    某校初中学生李某在初三开学注册时向校方联系好的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一学年。初中毕业前,李某因病住院治疗。其住院费用A公司已给予赔付。后李某考入某校高中部学习。2004年9月李某在入学注册时,按学校要求向该校联系的B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一学年,并把保险费交由学校统一向B公司投保。李某交费时,学校和B公司均未询问李某身体健康状况和要求其体检。但在保费收据背面有注明保险免责条款,其中有带病投保不赔的内容。2005年1月李某原病复发,共花费医药费3万元。李某向B公司索赔。B公司以李某带病投保属其免责范围为由拒赔。   本案中对B公司应否承担赔付责任,从实体上讲,涉及到B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和李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B公司注明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从程序上讲,涉及到B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问题。B公司拒赔理由的前提是其已举证证明其已向李某注明了免责内容,李某反驳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实质是关系到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承担及其内容、方式问题。因此本文仅拟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进行探讨。   一、 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承担的实务和理论分歧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义务。它是保险法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我国保险法这一规定 ,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特色。从理论上讲,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即直接源于保险法的规定,而不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同时,它又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存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而不是合同义务;保险人必须主动履行该义务,不以投保人要求说明为条件。①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主要规定在保险法第17条、18条。除了保险法第17条的上述规定外,其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从此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只对说明义务的主体、内容、方式及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没有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进行规定。   由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有意无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以及保险人理赔时以其已尽说明义务而免责为由抗辩的情形时有发生。“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同认识,我国保险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②甚至有的人说“投保时投保人是上帝,理赔时保险人是上帝”。成讼后,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人往往会在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上做文章。保险人主张其已尽义务并提供载有若干说明义务内容文字等内容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如投保人反对,则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从表面上看,这似乎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为取得诉讼中的主动权,保险人在投保单上都设计了投保人声明一栏: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作了明确说明,我已对该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充分了解,同意按该保险条款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要求投保人签字,注明年月日。以此免除自已的举证责任。简言之,保险人主张其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投保人承担,即投保人如认为其未尽说明义务应当举证证明。就如上述案件中的B公司的主张。   保险实务界的上述观点,理论界也有学者支持。这主要表现在对投保单声明的举证责任上。有学者认为,对此类声明,一是一般应承认其法律效力;二是如投保人有证据证明投保时,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尽管有投保人的签字,也可以否认声明的法律效力。③理论界的上述观点,其实质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负有举证义务。理由是,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已载明保险人所应尽说明义务的主要内容,且投保人已在声明上签字,保险人提供保险单等之后,投保人应对其关于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从这个意义上讲,该观点至少可以说主张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承担。   二、 保险人应对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即:保险人应对其是否已尽说明义务提供证据证明。   (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民诉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而,对合同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5条第2 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通说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立法上体现为对投保人的缔约告知义务和保证义务;对保险人的缔约说明义务、弃权与禁反言制度。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保险合同来体现。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合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有学者认为,它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④因此,它是先合同义务。   由于现代保险合同多以格式合同形式体现,因此可以说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主要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规定 ,提供格式合同方对合同格式条款负有说明之义务。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是其履行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那么,保险人对其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是应有之义。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对合同条款的举证责任,应依据该条款是否属于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合同的基本内容来确定。凡属合同基本内容的,举证责任在该当事人一方;反之,举证责任在另一方。但是,如果该条款不属于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对一些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性或补充性规定,这些规定或者对合同中的某一问题作出解释,但又允许当事人另作约定,或者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合同条款加以补充。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都属于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另作约定来排除这些规范的适用。这些规范对举证责任分担的意义在于:凡是主张与规范中设定的权利状态相一致的一方当事人不必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主张另有约定的一方,他必须对另有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⑤   有学者认为,保险人的说明的义务,分成为两个层次:(1)保险人有提醒投保人注意的义务,包括提供保险合同条款、提醒投保人注意去阅读、提醒投保人注意他们有权利监督自己对条款的说明义务之履行。(2)保险人的主动说明与回答询问义务。对免责条款,适用“主动说明”加“回答询问”规则;对于其他条款,适用回答询问规则。⑥   其实,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的条款。那么,保险人说明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体现的。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限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合同条款内容以外的事项,保险人不负说明义务。通说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性质和地位不同,可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基本条款包括主体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赔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特约条款一般包括协会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以上这些都是保险法规定和要求的保险合同的内容,也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另外,为了使与保险标的有关联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在保险条款中所订立的其它条款;为减少和避免纠纷使保险条款的内容更为明确,会订立一些保险合同的解释条款,这些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其它条款和解释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属于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内容。
  • 郑善琦
    父母有癌症不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赔偿。 《保险法》 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告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一般来说,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包括: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3.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关于告知的方法法律上并无特别的限制。在实践中,一般是采用书面询问回答的方式,既由保险人在投保书中附加询问表,由投保人逐项据实填写说明即可。并且推定保险人在询问表中所提出的事项,即为有关的重要事实。 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另一种是应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我国保险立法将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归纳为不申报、隐瞒和错误申报三种形式。所谓隐瞒,是指投保人队已知的事实故意不予告知,或者仅为一部分告知,并未说明全部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测定。误告或者遗漏,一般是针对投保人的过失而言,但对保险合同也有同样的重大影响。因此,隐瞒与误告或者遗漏的法律效果相同,保险人都可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КГБ
    人寿最近的经营不太好,分红也负利率增长!
  • 名侦探小咖
    小诺解答:您好!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被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保险公司了解被保人真实信息从而做出承保依据的重要渠道。投保时,投保人或是被保人没有作如实告知,是导致被保人最终不能得到保险金赔付的常见原因。通常情况下,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出现以下后果: 1.投保人、被保人隐瞒事实,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是因过失而没履行,而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 不二
    肾结石这事儿,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只要清理干净了,其实以后不会影响别的,尤其不会诱发重大疾病。何况是轻微的?可是我觉得最好还是和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不过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说一下什么叫重疾险。 肾结石 重疾险顾名思义就是重大疾病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患保单指定的重大疾病确诊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定额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该险种保障的疾病有心肌梗塞、冠状动脉绕道术、癌症、脑中风,尿毒症、严重烧伤、突发性肝炎、瘫痪和主要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对于这些疾病的具体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有详细的释义。 得了大病之后的危害 该险种区别于医疗险的是。医疗险是在医院花费100报销100,原则上不会超过您所花费的治疗费用。而重疾险呢?是不管您住不住院,住院花了多少?有多少保额就赔付多少保额,和花费无关。是用来保障五年工作收入损失的。又因该险种保障程度高,需求量大,在我国较为流行,所覆盖的病种呈现增多的趋势。目前市场上最多的已达100多种。然后我说明一下为什么告知的详细原因: 第一,告知之后,保险公司会要求你去体检。验血验尿,照个x光啥的来确认病情严重度。最坏的结果就是加费,一般不会拒保的。再说加费也加不了多少,能买上重疾险是最好的。 如果,不想被加费,就赶紧去弄完结石再买吧。不过买之前还要体检。因为你告知了不是么?告知了,就得以医院体检为准。 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条款 第二,如果不告知,按道理来讲其实也没啥。小毛病么。因为重疾险的话一般不管这一块。自己到时候去医院偷偷搞定,就别想着报销了。不过,如果保险公司认真起来,后边理赔也会相当麻烦。而且肾结石玩严重了的话,也会引起肾功能不全。 保险公司会按照规定,拒赔。因为你没有如实告知,违法了诚信原则,你也没地说理去,除非打官司,费时费力,即使打赢了也浪费你不少功夫。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总之,要是为了以后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还是劝你如实告知吧。我认为花点钱比花点时间要好。当然如果不想告知,实话实说百分之80以上,还是会给你理赔。毕竟保险公司也怕麻烦。不过还有百分之20可能性,会出问题。再者为了身体着想,还是去早点治疗吧。
  • 吴 俊 康
    针对重疾险所有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中都会问到肝炎事项,乙肝病毒携带必须如实告知。 现在健康状况良好,且肝功能其他项目的数据都很好的情况下,是能正常承保的,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的核保结果都是加费处理。大前提一定是肝功能正常哦。 1、目前乙型肝炎无法通过治疗而彻底痊愈,经过治疗后最好的状态也是乙肝病毒携带。任何一次的体检、肝功能检查都可以清楚地查验出乙肝病毒携带的事实。 2、医疗机构对病历的保存时间要求一般至少30年。 3、买重疾险就是买保障,必须如实告知!如果不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将来若是万一出现理赔事项,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出现理赔纠纷。 因为未如实回答健康告知事项,严重影响承保当时所做出的核保结论,不予理赔。建议补充健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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